一、严格公车编制。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职别、领导职数、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以及现有的公务车实际情况,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将省、市审核通过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科学核定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同时规定,符合条件配置公务用车的单位,在严格执行编制、价格、排气量“三控”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实施审核、审批,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购置公务用车。
二、严格购车审批。建立完善了由纪委、财政局、社保部门、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的公务用车购置审批机制,对申请新购车辆进行联合审批。县廉洁自律办负责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申购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购车资金来源、旧车处理等情况的审核工作,社保部门负责申购单位 “五险一金”等社保资金缴纳情况的审核工作;在有关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由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批。为了节约购车经费,特别规定新购公务车必须为国产自主品牌,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他品牌的车辆。
三、严格使用管理。为确保公务用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十条规定》,对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以及违规用车的监督方法、处理规定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公务用车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制度;领导干部因提拔调任或交流调整不得带走原任职单位的公务车;严禁公车参与婚丧喜庆活动和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格实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禁止务车在私人住宅处“过夜”;严格公务用车更新、处置程序,公务用车更新最低年限为8年且行驶里程数达25万公里以上。
四、严格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对全县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各单位财务进行审计,检查是否存在违规配备和借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改革名义发放福利等行为;对县交警大队车辆入户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为未经审核批准的公务用车办理上户、发放证照行为;在县城及周边村庄、交通要道、宾馆饭店等处设立固定和流动检查组,对婚丧嫁娶喜庆活动中的公车私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