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置换社会保障机制。被征地村组农户自愿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置换社会保障,县政府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与被征地村组农户签订《社会保障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县政府每年按《社会保障协议书》向被征地农户发放社会保障金,具体发放标准为:水田、旱地、林地、荒山分别按每亩每年500公斤、350公斤、250公斤、150公斤的标准计算稻谷公斤数,再按当年国家收购稻谷保护价折算现金发放。发放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金由县政府每年纳入预算,由县财政全额解决。县财政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专项管理,按年度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乡镇财政所专用账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将资金发放给被征地村组和农户。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凭《社会保障协议书》领取社会保障金,村组集体的社会保障金,在乡镇政府监督指导下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置换社会保障政策,在国家土地政策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永续有效,可依法继承。
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医疗保险缴费补助机制。对纳入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和市、县相关政策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按政策执行。不在政策范围内的其他人员凡达到16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由财政代缴200元参保资金,连续代缴15年。对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全失地户安置人口,分别按每年个人缴费部分的标准由财政给予全额代缴。县财政局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直接将代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资金拨付到社保部门。
三、返还预留地机制。县政府按被征收土地面积(石山除外)不高于8%的标准向被征地村组返还预留地(国有土地),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户的生产生活安置。未经依法批准,预留安置地不得转让,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在预留地安置中,对全失地户按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住宅和生产生活安置;对个别村组因土地较少,8%的返还预留地达不到人均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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