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住房建设是民生建设的重点,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
  2013年,双峰县共计2746套保障性住房投入实物配租,其中廉租住房1346套,公共租赁住房1400套。该县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用的申报审核制度,突出“三举措”,有效促进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贯彻落实,使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促进了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是严格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界定准入条件,根据全县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确定了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审批程序实行“三审三公示”制度。申报单位根据该单位拟分配房源数量对申请家庭组织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公示资料报县房产局。由县房产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复审,复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对象详细资料在县电视台及相关媒体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在县电视台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最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
  二是优先保障特困群体,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申请家庭中属军烈属、孤、老(65岁以上的)、病、残等特殊困难户的,直接进入分房程序,作为*9批次优先分房对象,并照顾选择首层、二层住房,同等条件的抽签确定房号。对于纳入实物配租范围的其他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优先保障最低收入(低保)家庭,其次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原则,分类组织公开抽号,公开抽号工作在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公证处、永丰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改制企业原单位现主管部门以及人民群众代表监督下进行,并现场公示,依法公正。
  三是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对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及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县保障性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等情况的配租家庭,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配租的保障性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从取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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