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各代理记账机构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等材料。市财政局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严格审核,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回代理记账许可。二是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对在年度备案审查中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凡未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从事代理记账许可业务。三是实行自愿退出制度。对自愿退出代理记账行业的,要向市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退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凡因擅自转让、买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违规责任一律由转让方承担,其所转让的代理记账许可证视同无效。四是实行质量检查制度。市财政部门定期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超出执业范围的,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