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发挥好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主动配合发改、经信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支持企业压缩过剩产能,近两年争取上级化解产能过剩资金2000余万元。同时,对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财政部门不再安排扶持资金。二是落实好财政扶持政策。按照《关于促进淘汰压缩落后钢铁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38号)文件要求,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因化解产能过剩实行并购重组的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部分,连续3年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三是做好后续保障工作。对因化解过剩产能而造成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要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落实自主创业、帮扶就业等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就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