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项目资金安排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资效益,2月11日,我市出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就《办法》适用的范围、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相关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办法》适用项目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和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概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工程预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同时,项目单位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或项目超概算调整时需提交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意见或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对政府投资的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采购须依据招标核准意见及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
  三是制定项目更变设计处理程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地质原因、重大自然灾害、材料价格调整、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增加工程造价的,必须按程序报送备案或批准后实施。单项工程增加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10万元以下及以下且资金来源已明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市财政、审计部门备案;累计增加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单项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资金来源审核和财政评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累计增加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资金来源审核和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累计增加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资金来源审核和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累计增加达400万以上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资金来源审核和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四是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流程。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组织市发改、财政、设计等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认可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审计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报送市审计机关经审计或审核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五是对项目涉及的市级各部门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要求。如市发改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招标事项、节能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核准及监督协调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决算审计监督。此外,市城乡建设、市政、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通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机制,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政府投资项目效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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