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出台《关于推进市直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市直采购单位采购预算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及幕布、交换机、传真机、服务器、显示器、电源及配套产品等14类办公设备,原则上全部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试点范围。6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是否参加批量集中采购。采购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报送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采购计划并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送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采购。
  目前,我市*9批市直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工作正处于前期招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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