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江永县以推进“阳光低保”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低保政策落到实处。
  一、严格入户调查。对已享受低保及拟新增对象,乡镇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村(社区),各乡镇必须重新组织排查;县社会救助部门则随机抽查30%以上的村(社区),对抽查对象实行严格把关。入户调查、抽查走访均须详细记录,作为低保档案留存。
  二、规范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低保民主评议的组织实施,成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驻村(社区)干部、村支两委成员、人大代表、老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人数应占民主评议小组人数的一半以上,民主评议小组名单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提高审批效率。改变过去县、乡、村逐级上报复核的审批办法,由县民政局组织县、乡、村三级低保经办人员共同参与对申请对象的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四、规范对象公示。对复核审批结果,由县民政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固定公示栏内公示,每季更新一次。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单独公示。
  五、实行分类救助。禁止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予以保障,防止错保。
  六、备案重点对象。对国家公职人员、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单独建立档案,用红色审批表办理,并在民政部低保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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