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对象标准。农村扶贫对象包括扶贫开发对象和低保对象。扶贫开发对象必须是以户为单元,家庭主要劳动力在60岁以下、有劳动能力和较强的脱贫愿望、处于扶贫标准线(人均纯收入2300元)下的农村家庭居民。民政部门已识别登记的农村低保对象,这次全部纳入扶贫对象一并建档立卡;从2014年4月份开始,新确认的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在识别登记出来的扶贫对象中依规依程序纳入。
二是规范识别程序。分级召开县、乡(镇)、村会议,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政策精神家喻户晓。按照“户主申请、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评议和票决、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复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村委会要有扶贫对象民主评议和票决的会议记录及代表签名,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扶贫办要有扶贫对象审核的相关记录和档案资料,县扶贫办对乡镇上报的扶贫对象信息资料进行最后把关,确保没有争议或争议解决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建立县级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贫困农户信息系统。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工作全程实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村级民主评议前,将扶贫对象识别政策和建档立卡人数在村内公布,并通知到每一位农户家庭。参与民主评议的村民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严禁优亲厚友,体现结果公正。村委会审查和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的结果要在当地群众活动的主要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严防暗箱操作。接到有关质疑和举报时,县扶贫办、乡(镇)政府要及时调查,确有问题的要取消扶贫对象资格,从得票靠前的落选农户中依次递补。县、乡两级都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随时受理群众举报。
四是严明工作纪律。把政策宣传、对象申请、情况调查、评议会议落实到每个农户家庭,确保贫困农户的参与权、表达权。严禁民主评议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农户申请要由户主提出,严禁亲友代替和提供虚假承诺;要杜绝平均分配,务必突出重点、整户入选,严禁拆、分户和空挂户;到户调查要直达预选对象,严禁口头调查或推测估计;登记的扶贫对象户要有相关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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