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福建省财政厅、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外[2014]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相关表格的补充通知》(闽财外函[2014]2号)精神和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硬约束:(1)年度预算已安排专项出国(境)经费的单位,其人员出国(境)经费从该项经费列支,且不得突破核定的出国(境)经费控制总额。为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外事活动,对市委、市政府等市领导出访的出国(境)经费,年初预算安排不足部分从市级财政年初预算预留出国和接待等专项经费中列支;(2)年度预算未安排专项出国(境)经费的单位,确有特殊需要出访的,其人员出国(境)经费从年初预算安排的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或从与出国(境)任务密切相关的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3)市直单位原则上不办理出国(境)经费预算追加。确因临时性特殊任务,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且因单位人员编制少,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调剂有困难,需要超预算追加出国(境)经费的,由各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批示办理经费追加。
二、各单位办理出访团组审批时,必须出具《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明确出国(境)任务和预算财务审核意见。市直单位凡使用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含历年结余结转资金)出访的,在办理出访团组任务审批前,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1)》,由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审核。市外侨办、市台办应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审核意见办理出访团组任务审批手续。市直单位使用非公共财政拨款和非政府性基金出访的,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2)》,由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明确“资金来源渠道”,直接到审批部门办理出访团组任务审批手续。无出国(境)经费年度预算或超预算的,外事部门(含台办,下同)不予办理出访团组审批。财政部门与外事部门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三、市直部门申办出访团组经费预算审核时,需提供部门全年度出访计划一份(首次办理时)和组团单位组团出访通知及《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核意见表》一式三份。
四、市直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内部公开制度。除规定免于公示的团组外,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在团组出访前内部公示出访团组的任务、人员、经费预算、行程等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还须内部公开出访任务执行情况、出访具体费用等。
五、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自2014年2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境)购汇审批及核销手续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切实履行用汇核定和核销责任,按照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严格把关。市财政局因公临时出国(境)购汇停止审批前已经办理的审批,凡尚未核销的,继续到市财政局外经科办理核销手续。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购汇、退汇及出国(境)经费报销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访团组在办理用汇申请时,应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团组批件、行程安排表等有关材料。中国银行龙岩分行为市直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购汇指定银行,各单位在办理购汇时需向中国银行龙岩分行提供《因公临时出国(境)用(退)汇申请表》(见附件3)。出访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二)市直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管理工作。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20日之内提供团组费用有效原始票据、护照收据等材料,到本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出国(境)经费报销手续,除在境外的伙食费、公杂费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核定可以包干使用外,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之内凭有效的原始票据予以报销,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均需凭有效的原始票据报销。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各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核定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三)出访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向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退汇申请,由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因公临时出国(境)用(退)汇申请表》(附件3),到中国银行龙岩分行办理退汇手续。
七、市直各单位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执行情况报送制度,分别于每年的7月20日、11月20日及次年的1月20日前,将半年、截止10月底及全年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外经科,并附《20XX年1—____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执行情况表》(见附件4)。逾期不报的,财政部门将暂停该单位后续出访团组经费审核,并通知外事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出访团组审批。
中国银行龙岩分行每月20日前,将上月购(退)汇情况分单位归集,报市财政局外经科。
八、各县(市、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自2014年起,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额度由各县(市、区)财政局、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根据本级各部门的用汇申请,自主核定,并确定一家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各新区、园区按市直单位办理程序办理出国(境)经费审核。
九、市直各部门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外侨办等有关部门对因公出国(境)计划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计划、超预算安排出国(境)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移交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附件:
![]() |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