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法与民法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

D为啥对

之同学
2021-10-08 17:14:10
阅读量 241
  • 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如何理解税法与民法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的同学你好:

    税法与民法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在征税过程中,经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问题。而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规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规定。

    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例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一方以高进低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商业交易,然后再以其他方式从对方取得利益补偿,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虽然上述交易符合民法中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违反了税法规定,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此种交易的法律属性作相应调整。D选项中涉及税务行政赔偿,一般是罚款之类的涉及财产方面,就如上述所说,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加油,继续保持优秀!


    以上是关于税,税法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10-08 17: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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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对无能仲裁裁决的排斥。排斥无能的仲裁主要是看仲裁的程序,看仲裁的程序是否符合仲裁规则、是否正确、合理。我认为对于仲裁审查的重点在程序而不是实体。我们法院对仲裁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是基于仲裁的无能。我们审查仲裁裁定,主要是审查仲裁裁决与仲裁规则是否有效。举一个例子,有关电子邮件的送达开庭信息,这在我们民事诉讼是不允许。但是有一个案例,深圳一家公司和英国某公司发生争议,两公司在有关合同中有约定发生争议由英国商事仲裁院仲裁,英国商事仲裁院作出总裁裁决要求深圳公司履行,但是深圳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因为深圳公司没有收到有关进行仲裁的通知,但是伦敦仲裁商务院允许电子邮件送达,深圳公司和英国公司在签定合同时,是约定到伦敦商事仲裁院仲裁。达成仲裁协议,接受仲裁排斥法院管辖,那么伦敦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对你就有约束力。在涉外案件中,程序法适用法院法,实体法可以约定使用外国法院的法律。所以我觉得,我们的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与否,应该审查仲裁程序。我们对仲裁程序如何的理解,有一些请示的案件,仲裁裁决书署名是三个人,但只有二个人签名,这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这不能得出该仲裁无效。我认为是这仲裁有效的,我看了很多仲裁规则,只有阳江市的仲裁规则,有二个仲裁员签名,即多数仲裁员同意,仲裁裁决是有效的。我认为我们法院应和仲裁机构联系一下,让他们把仲裁规则给一份我们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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