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7月1日开始,襄阳市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政府要求,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统一制定和调整各县(市、区)社会救助标准,并由市政府对外发布。今后,城市低保标准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应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以上。已经达到量化比例标准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予以调整。执行新标准所需的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地财政足额安排。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后,2014年襄阳市区城市低保标准450元/月比上年增加20元增长5%;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6500元/年比上年增加2100元增长48%,分散供养标准4500元/年比上年增加1500元增长50%。
  文章来源:襄阳财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