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从2014年1月起,将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家庭年人均收入1,900元提高到2,100元,人均补助标准由1,320元/年提高到1,520元/年。二是建立农村 “五保”供养调整机制。从2014年1月起,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400元/人.月提高到 433 /人.月,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 500元/人.月提高到 520 /人.月。三是调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政策。从2014年起,将听力语言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救助金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标准从30元/人.月提高到50元/人.月。四是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340元/人.年提高到390元/人.年,其中:政府补助标准由280元/人.年提高到32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