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芜湖市财政局、住建委、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对我市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契税补助对象、标准和资金兑付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69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7月14日起,对我市市区棚户区改造中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所纳契税100%、50%的补助。为优化办事程序,市财政等部门确定该项政策所涉补助资金审核、兑付,一律由被征收人新购房屋坐落地所属区负责办理,采取申请人一次性申报,区财政、住建、地税、征收办等部门统一查询、并联审核的方式,对是否属于棚户区项目、新购房屋合同签订日期、契税完税金额等内容进行认定后,发放补助资金,保证符合条件的棚改居民及时领到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