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池州市公布《计划生育民生工程实施方案》,提出2014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执行城乡统一标准,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将增加支出165万元。
  2014年,我市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其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统一执行城市标准,即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并发症对象实行分级扶助,一、二、三级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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