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补贴新能源汽车,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助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2014年和2015年,对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本市财政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的2013年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进行配套补助,且不实行退坡机制。其中,乘用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6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共充电桩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30%给予财政补助。
  2014年和2015年,我市计划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200辆,配套建设交流充电桩2800个、直流充电桩650个,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将逐见成效。通过国家+地方双补政策利好,引导我市消费者选择新能源汽车绿色出行,将有力助推交通能源战略转型,促进节能减排与污染治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增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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