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于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
  2013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取消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014年5月省财政厅印发了新的《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对原《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青岛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与原办法对比,新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有: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相关各方,包括市与区(市)财政部门、相关培训机构、会计人员自身的责任。
  二是清晰界定了会计人员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是明确了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费用负担的规定。规定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四是实行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取代以往的学时制管理,细化明确了各种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及其学分核定标准,更加有利于量化核定会计人员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的成果。
  五是加强了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对于培训机构不得有的各类违规行为,新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培训场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向学员发放学员意见反馈表,并将学员意见作为考核培训机构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便于社会各界监督。
  新《实施办法》适应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提供了制度保障。

 

 高顿网校官方微信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