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非转经”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市政府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授权国资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
二是明确“非转经”资产接收范围。明确国资公司接收行政事业单位10个方面的“非转经”资产:单位用于出租、出借或承包经营的整体房产或部分房产;单位用于折价入股实体经济的整体房产或部分房产;单位办公用房清理后多余的、可用于经营的闲置房产;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的原办公用房;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酒楼、培训(会议)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经济实体形成的股权;单位对外承包的国有山林、水面等资源;单位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三是明确“非转经”资产移交程序。首先,由单位对所属的“非转经”资产自行清理,制作资产移交清册;其次,由国资公司联合市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再次,由国资公司、财政局和单位联合就资产移交做好账务调整,移交相关资料;最后,由国资公司统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是明确“非转经”资产移交责任。对有租赁合同的资产,明确由单位年内解除合同,移交腾空资产;对资产折价入股的,明确由单位与国资公司共同认定股权,移交股权权益;对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明确由单位牵头变更法人手续,移交经济实体;对有租赁合同的国有资源,明确由单位协调改签合同。同时,明确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工作纪律。
五是明确“非转经”资产经营方式。对适宜租赁的资产,一律在市公有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公开招租;对适宜处置的资产,一律经市场评估后,在市公有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拍卖;对适宜调整、置换的资产,由国资公司协调财政局统一调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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