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使用范围。抗旱救灾资金坚持“优先用于抗旱、结余用于农业抗灾”的原则,重点用于该县各镇(区)抗旱救灾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泵站维修、抽水电费、抽水油费、运水车费、水泵、输水管材购置等。结余部分可用于农业生产抗灾发生的相关支出。
二是明确报账制度。各镇(区)首先依据旱情实际和资金用途确定抗旱救灾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由镇(区)主要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县财政局备案。抗旱救灾资金支付时,由镇(区)主要领导审核并按照财政资金报账制的要求实行镇级财政报账制,资金直达,严禁挪作他用和体外循环。
三是明确公示要求。抗旱救灾资金事关农业生产大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对所有拟补助对象要在当地村组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明确绩效考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开展抗旱资金绩效考评自评,主要内容包括:方案制定、保障措施、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在此基础上,县检查专班实行重点核查和考评。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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