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评审内涵。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建设项目的计价规则,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及其相关事项进行评价与审查的行为,评审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跟踪问效的其他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二是规范评审行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按照“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程序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实施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严禁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办法》分别对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和项目建设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对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依据和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对财政投资评审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对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对项目实施过程涉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未及时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结算款不纳入项目成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的,责令重新评审。审计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竣工决(结)算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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