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分配透明、使用高效,保障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康县财政局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出台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教育专项资金监管。
明确界定资金监管范围。对中央、省、市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教育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教育基金,县级教育专项资金,其他教育专项资金等全部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规范资金申报、下达程序。项目申报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资金分配坚持教育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批。资金下达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当年能完工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分期实施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严格资金支付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资金拨付严格按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出指标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支出指标,改变支出用途,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需由教育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教育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强化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竣工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进行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教育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加强资金监管和追究问责。要求财政部门督促各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教育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违反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教育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事常与人违,事总在人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