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平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委托代理机构比选入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驻延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机构行为,提高代理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省级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经请示南平市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制定了《南平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委托代理机构比选入围管理办法》,现予下发。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委托代理机构比选入围4家。自名单网上公布之日起,原有相关政府采购目录附件1以外的项目采购,选择货物、服务代理机构办法自行废止。因我市工程代理机构名录库办法已停止执行,在没有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之前,工程采购暂由采购单位自行委托具有相关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实施。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财政局
南平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委托代理机构比选入围管理办法(试行)

  *9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行为,提高代理委托服务质量,推进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省上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比选入围资格条件。具备政府采购甲、乙级资质并具备南平市(延平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证的驻延代理机构公司或分公司(不含南平市招投标服务中心)。
  第三条 比选入围工作程序。包括组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委托代理机构比选入围评审委员会”,制定比选方案及文件,发布比选信息公告,确定入围代理机构,公布比选结果等。
  第四条 比选入围工作的组织实施。比选入围工作的组织由南平市政府采购办承办,比选考评的实施由比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五条 比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及司法、物价、质监和社会团体、党派组成。
  第六条 比选方式。比选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比选评审文件、标准,按照合法、合规、专业化要求,对比选申请对象的资格合法性、代理能力、专业水平、业务质量、内控制度、收费情况、诚信信誉、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考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核验及理论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分,推荐入围。
  第七条 信息发布。发布比选信息公告不少于30天,公示比选结果不少于7天。(网址:南平市招投标服务中心网页)
  第八条 从比选结果公布之日起,市直各单位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委托,原则上应从入围中介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个别单位需在入围机构之外进行委托的,也必须参照本办法进行自行比选,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武夷学院教学、科研设施设备采购省、市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经比选入围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努力完善招投标服务条件。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暂停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一)政府采购资质到期未办续批的;
  (二)经省上监管部门和地方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叫停或处罚的;
  (三)年投诉4次以上或因违规操作受市监管部门处罚两次的;
  (四)擅自违规改变收费标准或违规代理造成后果的;
  (五)不接受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