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的核销、报销管理,现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参照《福建省财政厅省外事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外〔2014〕3号)做法,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因公临时出国(境)的购汇申请,由单位自行到银行办理。出访团组在办理用汇申请时,应向单位提供团组批件、任务邀请函或任务邀请通知、行程安排表等有关材料。各单位在办理购汇时需向中国银行南平分行提供《因公临时出国(境)用(退)汇申请表》(见附件1),通过我局在中国银行南平分行设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账户号:0587)转账或现金办理购汇手续。出访团组应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的规定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结余的外汇应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二、出访团组应在回国后20日之内提供出国任务批件、费用有效原始票据(外文的需要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归还护照收据、《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核销表》(见附件2)等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核销后到财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报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财务部门(会计核算中心)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三、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精神,加强本地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南平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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