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吗?

老师好,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吗?

犀同学
2020-05-10 14:29:00
阅读量 400
  • 王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春风化雨 润物无声 循循善诱 教导有方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吗?我的回答如下:

    勤奋努力的同学,你好!

    可以,人家企业要是愿意的话,国家也没意见呀~

    少出门,多学习哦!

    我们共克时艰,加油!

    祝同学和家人都健健康康!!!



    以上是关于税,一般纳税人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0-05-10 14:37:00
  • 收起
    犀同学学员追问
    应预缴税款和16年5月1号取得的一样=含税销售额/(1+9%)*3%吗?
    2020-05-10 14:40:00
  • 王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如果就正常一般计税,是这样算的~

    2020-05-10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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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二同学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李老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B同学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李老师
      亲爱的学员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爱同学
    一般纳税人出租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如何纳税
    • 李老师
      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王同学
    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和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处理增值税缴纳问题都不同。
    • 冯老师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王同学
      简易计税这个是按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是全额按9%去交,只是预缴是按差价5%预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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