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不用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吗?

老师,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不用区分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按照3%纳税吗?其他业务一般纳税人是6%,小规模纳税人是3%吗?

赵同学
2019-07-16 23:38:36
阅读量 457
  • 李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因材施教 和颜悦色 诲人不倦 严师畏友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行为不用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吗?我的回答如下:

    同学,你好:

    是的,资管产品不用区分。都是3%。一般的业务一般纳税人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用征收率

    祝学习愉快~~


    以上是关于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19-07-17 0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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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之同学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怎么缴纳增值税?
    • T老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
  • D同学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收益,怎样申报增值税,收益是投资人而不是管理人的
    • 谢老师
      对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而言,如果其投资于资管产品时,投资协议约定本金可全部偿还,则其取得的收益属于保本收益,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并未承诺本金可全部偿还,则其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 D同学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7〕5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7-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10日
  • 马同学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基金产品缴纳增值税,应怎样做会计分录呢
    • L老师
      您好,是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资管产品)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为您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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