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明确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计税方法。该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在计算其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
  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年度中间开业或注销的情形,原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一般都把实际经营期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换算成一个整年的所得,再寻找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最后按照实际经营期间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计算出全年的实际应纳税额。新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以及其他原因的个税计算方法统一起来,同时也简便征纳双方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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