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4〕34号,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3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且只需备案即可享受优惠。
  通过测算分析,政策调整后,全省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82347户,占应交企业所得税户的87%,可享受优惠金额12107万元。相比政策调整前,可享受优惠户数和优惠金额分别增长161%和306%,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作用将更加明显。
  文章来源: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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