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6]351号)和海口市财政局工作计划,决定从2014年1月起,参照省财政厅《关于在省本级全面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琼财库[2006]601号)中方式二的做法,对各有关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即预算单位无需开设零余额账户,单位的用款计划申报、用款申请等,由其财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单位的授权支付通过其财务主管部门(或单位)的零余额账户支付。直接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