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文件要求,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补助标准,减轻群众医疗负担。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2013年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2014年每人每年320元,增幅达14%。随着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补助方案将进一步调整,通过提高住院报销补偿比例、实施单病种限价、提高补偿封顶线、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等方式,有效缓解城乡居民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