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廉政风险教育制度。实行廉政警示教育、宣传教育、防控教育常态化,每年至少开展三次以上集体廉政教育活动。对新提拔使用、岗位交流的干部、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任职前专题廉政教育。
二是建立廉政问题信息收集制度。通过厅长、其他厅领导、处领导分级负责掌握干部基本信息、走访项目单位、建立干部职工群防机制,与纪检、检察等办案机关建立案件信息双向联络关系等,对吃、拿、卡、要等不廉政表现和腐败案件,做到早发现、早侦破、早处理。
三是建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醒谈话制度。发现干部职工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立即启动谈话程序,根据谈话对象和内容,通过领导约谈、委托谈话、特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四是建立案件查处制度。对干部职工存在的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进行立案调查,对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违法违纪获得的经济利益,依法依纪予以收缴。
五是建立廉政责任制度。按照“一岗双责”、“下管一级”的原则层层签订廉政责任状,厅长、党组书记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对处室工作人员,层层负责任,一级管一级,在任期内被监督者发生廉政问题的,监督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是建立内部监察检查制度。在三个预算年度内,对厅本级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的业务职能部门至少开展一次监察检查工作。对厅属单位每年组织实施一次重点财务检查。
七是建立干部轮岗制度。对厅在职在编干部,有计划的在不同处室之间,同一处室不同岗位之间的调整或交流。轮岗工作一般按计划每年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应当轮岗;担任处长满5年或者任正、副处长职务合计满7年以上的在不同处室轮岗。
八是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制度。所有经省财政分配、拨付的专项资金都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除个别特殊专项资金外,通过厅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平台,按程序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拟分配和已分配以及绩效考评结果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