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蚌编[2009]36号),设立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是市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和财政监督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题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调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和执行地方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对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部门预算及全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财政收支,负责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指导全市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有关办法;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市级发展经济、项目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研究制订国家重要商品(粮、棉、油、化肥、农药等)流通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在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补贴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城市住房支出和土地出让支出;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监督全市彩票发行。
(五)指导全市农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对农民各种补助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六)监督和管理全市会计工作,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法规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它有关经济鉴证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工作。
(七)负责全市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证券、金融、保险等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对全市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落实回收;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非贸易性外汇。
( 八)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九)制定全市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制度;对市本级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前,相关工作仍有财政部门承担。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全市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体系;负责全市会计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评价;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信息数据库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国资委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或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指导监事会工作处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做好市政府派出监事及监事会主席的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审计评估的核准备案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状况,开展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指导县(区)属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资产监督管理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提出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监缴国有资产收益,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四)检查、督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五)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协调处理和仲裁、查处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变动管理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