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制定印发《关于印发2015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蚌政办秘〔2014〕68号),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采购单位要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2015年起,货物类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万元),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类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服务类年预算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项目,都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为形成批量采购规模,采购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采购货物类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4〕13号)执行,按季度集中申报;对于零星采购项目,可根据采购目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建设情况,进入网上商城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内容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蚌政﹝2013﹞50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