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里 不发生效力和无效不是一个意思吗?

票据法里 不发生效力和无效 不是一个意思吗

热同学
2021-07-22 09:47:40
阅读量 211
  • 胡老师 高顿财经研究院老师
    诲人不倦 兢兢业业 一丝不苟 文思敏捷
    高顿为您提供一对一解答服务,关于票据法里 不发生效力和无效不是一个意思吗?我的回答如下:

    可爱的同学,你好 ღ( ´・ᴗ・` ) 

    不一样~“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比如保证人提供保证,但没在票据上记载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那么该保证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具有合同法上保证的效力。再比如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那么这个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这些情况下票据还是有效的。“票据无效”是整个票都无效了。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帮助同学理解~学习很辛苦,要照顾好自己哦~ヾ(◍°∇°◍)ノ゙


    以上是关于发票,票据法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疑问想快速被解答可在线咨询或添加老师微信。
    2021-07-22 1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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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回答

  • 杨同学
    票据上记载不产生效力的事项和票据付条件是一个意思吗,
    • 赵老师
      你好,也不是,因为记载不产生效力的事项相当于你写的东西没用,但是附条件有的是会影响到票据有没有效的
    • 杨同学
      付条件老师举个例子
    • 赵老师
      比如附条件承兑就是拒绝承兑
    • 杨同学
      那是承兑,我问的是出票付条件,老师
    • 赵老师
      票据上记载不产生效力的事项和票据付条件是一个意思吗, 同学,这个是你的提问,可没有说明是出票啊
    • 杨同学
      任意记载事项。 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是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的不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一、关于附条件记载事项的总结: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有效;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票据有效; 支票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上述三种情况是不得记载事项中,记载无效事项的情况。 二、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 三、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情况。 四、票据上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银行不负责审查责任。如记载票据基础关系事项等
    • 赵老师
      第三,票据付条件,支付委托承诺不是必须记载事项吗,怎么会记载无效,票据无效呢
    • 杨同学
      票据“附条件”支付委托(承诺),记载无效,票据无效。这个属于不得记载事项中的使票据无效的
    • 赵老师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委托是必须记载事项啊
    • 杨同学
      上面写的是“附条件”不是“无条件”
  • 英同学
    这里说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不当然无效是什么意思呢?不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吗?
    • 陈老师
      学员你好,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禁止性规定做了管理性和效力性的区分。合同违反管理性的禁止性规定,合同还是有效;合同违反了效力性的禁止性规定,才无效。你问题介绍的这些强制性规定,就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范畴,所以不影响合同效力。
    • 英同学
      那你的意思是说,合同还是有效的?
    • 陈老师
      学员你好,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第(五)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法条来判定合同的效力? 首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才无效。如果仅是违反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不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条例等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国务院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那么,出租人尚未取得产权证而与承租人缔结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否导致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不是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文件。 其次,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才会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何谓“强行性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强行性规范”,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效力相当于法律,该条直接规定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是无效的,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 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不得超过经营范围对外缔结合同。该条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法人超过其经营范围缔结的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所以判定一个合同是否无效,不仅要看其合同条款违反的法律属于哪个效力等级,还要看违反的法律条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以一个简单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去认定合同的效力。
  • 周同学
    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和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不是不分合法不合法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还是可撤销吗?
    • 汪老师
      你好!只有合法的才叫民事法律行为哈。 拓展资料: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 I同学
    公证是有效的,但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是什么意思
    • 崔老师
      由于不知道具体对什么事项进行公证,大体分析一下:
      1、首先看一下什么是公证。公证是由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的活动。其发生在民事争议之前,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举个例子,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和乙商量去公证。公证处经审查合同等材料,认为合同是真实、合法的,出具了公证书。该公证书仅证明甲乙之间有这么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内容上是合法的。并不能保证甲或乙必须按合同履行,也就是说,尽管有公证书,甲或乙还是可能违反合同约定的(即违约)。
      2、再看一下物权转让。物权的转让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不动产是登记,动产是交付(通俗的说就是把东西交给了对方)。比如,买房子,从在房管局登记时起,所有权(物权)才转让。
      3、以私人买卖房屋为例,说明一下公证和物权转让。甲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则该公证是有效的。但并不是公证了,房屋所有权(物权)就当然的转移。要转移房屋所有权,必须双方去房管局就房屋所有权转让进行登记。
  • 青同学
    A的意思是不是丙对丁负责?行为有效,但是票据无效?
    • 汪老师
      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再转让,转让有效,票据也是有效的。只是记载不得转让的这个背书人对其被背书人再背书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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