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的仲裁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仲裁法的仲裁原则是什么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

2.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要注意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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