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如何区分

一、定义及本质

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方式。其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即货物和服务的销售是紧密相关的,通常由同一纳税人实现,并且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兼营: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其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即所涉及的业务之间是不相关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可分开核算。

二、税务处理原则

混合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特点:

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2.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3.特殊情况:

纳税人销售自产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按兼营处理)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特点:

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税务处理: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适用的项目来缴纳增值税: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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