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民事诉讼的时效应该分情况,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还有更多经济法中有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考点内容,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民事诉讼时效日期如何计算?

1.一般侵权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

2.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未约定履行期限:

①可确定履行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

③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示不履行义务的:明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4.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不作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

6.附条件、期限: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届至起;

7.国家赔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之日(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9.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前提: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二、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情况的区别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延长6个月(不超过权利侵害20年)。

①不可抗力;

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控制。

2.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重新计算(不超过权利侵害20年)。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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