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民事诉讼的时效应该分情况,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还有更多经济法中有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考点内容,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民事诉讼时效日期如何计算?
1.一般侵权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
2.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未约定履行期限:
①可确定履行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
③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示不履行义务的:明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4.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5.不作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
6.附条件、期限:条件成就之日、期限届至起;
7.国家赔偿: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8.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9.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前提: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
二、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情况的区别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延长6个月(不超过权利被侵害20年)。
①不可抗力;
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控制。
2.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前→重新计算(不超过权利被侵害20年)。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