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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反洗钱法律制度
  1.洗钱的概念及其三个阶段
  2.洗钱的常见方式
  3.《反洗钱法》的通过、施行时间
  4.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5.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职责
  6.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7.《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通过、施行时间
  8.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职责
  9.《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和免于报告交易的规定
  10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5.4.1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5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洗钱的常见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4.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