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镇江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辅导(二)总结如下:
  ⑴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①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40 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场审核《申请认定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 。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审批。税务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案头审核,不需进行实地查验和约谈等审核。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直接审批为一般纳税人;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
  B.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表》进行案头审核,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申请认定表》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④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申请认定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⑵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①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填报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份; B.《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C.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D.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E.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审批。 税务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 ,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查验,并在实地查验时当场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批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申请认定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查验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将《申请认定表》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④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申请认定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予以认定)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 ,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五)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和流程。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超标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超标月份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4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不认定申请表)二份,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不认定申请表》后,应当场审核《不认定申请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 税务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批准完毕。
  ⑴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不认定申请表》,按规定对其申请不认定的理由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⑵认定机关: 认定机关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不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将《不认定申请表》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4.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不认定申请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不认定)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超标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1.税务机关审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未在其超标所属月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40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申请表》 ,且未在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 (限期办理)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请认定表》或者《不认定申请表》的小规模纳税人。
  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办理)限定期限到期后 3 日内,填写《建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办理单》,并报送给认定机关。
  ⑵认定机关审批。 认定机关应当在 2 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建议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办理单》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⑶告知纳税人。 审批同意的,主管税务所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告知纳税人。
  2.纳税人。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提交了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但税务机关未审批同意的,应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按适用税率征税)和《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得使用专用发票)的告知事项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领购专用发票。
  (七)辅导期管理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5 号)第五条规定: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 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10]40 号)规定:
  ⑴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⑵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①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6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②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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