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连云港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辅导(一)总结如下:
  一、      一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1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
  (一)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二、具体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基本规定 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9条第(五)项规定: 《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 (含本数, 下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5 号)*9条规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 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 号)*9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9条第(五)项规定: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和规定
  1.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以及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 新开业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 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 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⑴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⑵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3.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9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手续和流程
  1.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65 号)第二条规定: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2.除上述 1 以外,2012 年 10月 31 日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看精品会计文章(http://www.kj968.com)上天财会计网站
  ⑴纳税人申请。
  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 2011 年营业额超标纳税人以及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 2012 年10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在 2012 年 10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二份;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③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④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一份; 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⑵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场审核《申请认定表》内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对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⑶审批。认定机关应根据上报的《申请认定表》等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应当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审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不予认定,应将《申请认定表》返还主管税务机关。
  ⑷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申请认定表》中认定机关意见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认定)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认定) ,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予以认定的,在其《税 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3. 2012 年 11月 1 日后(含)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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