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舟山实务税务技巧相关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辅导(三)总结如下:
  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 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⑶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⑷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9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⑸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借记 明细科目, 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⑹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⑺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 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差异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同。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⑴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⑵除上述⑴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万元以下的。
  2.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9条第(五)项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含本数)以及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
  (二)可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适用的企业范围不同 .
  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⑴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⑵其他一般纳税人
  2. 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 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四、混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认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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