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迪庆藏族自治州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二)总结如下:
  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简称外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记账本位币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除制证人的印鉴可以自动生成外,其他印鉴不得直接生成。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统一规定;对内部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必须使用中文;境外单位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政府要求相应的一种文字。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采用手工记账的,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日清月结。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十二条  现金营业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库存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营业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三十三条  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三十四条  有外币收支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人民币和各种外币分别按币种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十五条  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单位因生产和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单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额增加库存现金。
  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的总和,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月末)和不定期(每月不少于两次)进行现金盘点,由记账人员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将盘点余额与现金科目余额核对。单位主管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在打印出的现金日记账账页最末一笔收付款业务余额处签章)。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备用金的清理工作,备用金至少每半年度签认一次,借支备用金的人员前账不清,后账不挂。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基本存款结算账户,纳入集团公司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办理存款、取款和对内对外转账结算业务。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由财务主管或指定记账人员将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如不相符,应分币种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不相符,应查明原因。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当附在月末最后一张银行付款凭证后面,一并装订。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有价证券管理细则,明确各种有价证券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主管或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和票据。银行预留印鉴卡应专人保管,如需更换,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原始凭证印章必须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
  (三)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支票要按顺序号签发,持票人要在支票存根和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章,不准签发空白票据,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支票作废时,应连同存根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并和下一张支票存根粘贴在一起,以便于核对。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等交由本单位员工持有时,持有人必须在付款凭证上和票据领用登记簿上签章;交由非本单位员工持有时,除在付款凭证上签章外,还应留存证明持票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已冲销职工备用金的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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