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阳江会计实务操作相关内容政府工程跟踪审计质量控制与风险防范策略(一)总结如下:
  【摘要】由于政府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专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决定了跟踪审计具有内容广泛和适用法律法规多等相应特点,同时由于随着社会中介机构广泛参与对政府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工作,所以跟踪审计工作面临相应风险也就增大。本文通过对跟踪审计目标、跟踪审计环境变化带来的审计质量控制及风险进行分析,对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重点就跟踪审计环节、手段、成效质量控制、风险防范等五个方面应对策略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跟踪审计 质量控制 风险防范
  各地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实践中,普遍针对工程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的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改变了事后审计纠正处理难的现状。但在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出现不同的审计组、不同的审计人员,审计成效不一样,甚至存在部分项目跟踪审计流于形式,尤其是引进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工程审计后,审计质量风险和廉政风险的系数明显加大。及时探讨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在开展审计监督同时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尤为必要。本文从政府工程跟踪审计目标、面临的审计质量风险分析入手,结合跟踪审计特点,提出工程跟踪审计实践中质量控制与风险防范策略。
  一、政府工程跟踪审计目标概述
  近年来,我国政府工程投资逐年增长,建成了相当规模的大中型公共工程及基础设施,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与此同时政府工程管理也进一步得到规范。但由于工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监督体系建设滞后于政府工程投资规模迅速扩大的现实,同时由于政府工程投资更多投入于注重社会效益而财务效益不明显的公益设施或社会基础设施、有别于非政府投资追求盈利为目标,正是基于政府工程缺少一般的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不具有可比性,往往带来政府工程建设成本失真。为了保证政府工程资金运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政府工程监管有必要贯穿于项目决策评估、设计、实施等建设全过程,任一环节失控都可能造成造价失真,造成政府投资虚增。
  《审计法》*9条赋予了审计机关的神圣职责,就是要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政府审计只有明确跟踪审计职能定位,才能通过对政府工程跟踪审计堵塞建设管理漏洞,对保证政府有限资金的使用安全及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府工程跟踪审计面临的审计质量风险
  随着整个建设市场管理及计价逐步走上市场化、法制化轨道,政府工程跟踪审计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同时,审计机关因投资审计被起诉败诉现象也不时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政府工程跟踪审计工作量大幅度增加,审计机关资源有限,不得不大量使用外聘中介机构,投入的审计人员工作方法能力有待规范,审计质量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审计法律环境正在发生变化。近年来,国家除出台了强化建设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同时又出台了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多项法律,如与审计相关的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审计机关工作职责和权力是法律赋予的,自身行为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规范约束,否则就会引发审计风险。为了顺利开展工程跟踪审计,在新的审计环境下,应清醒认识审计风险,明确审什么,怎么审,在开展审计监督同时防范投资审计质量风险、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尤为必要。
  国际审计准则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按审计责任大小划分,审计风险可分为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两大类。法律风险是指引起法律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也就是说审计机关要为其审计结论的正确性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诉讼风险。除上述法律风险之外的风险,比如对一些审计结论虽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可能影响审计机关的声誉,这一类风险都可统称为其他风险。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要想减少和防范法律风险,就要求审计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要有必备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必须要能识别和分析法律风险。
  投资审计面临的审计质量法律风险可概括为违反法定程序、法律适用不当和越权、渎职三类风险。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投资审计是一种法定审计,实施审计时从立项到取证一直到最后处理处罚,都要受到《审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约束,否则就会带来法定程序上的风险,一旦受到起诉,必败无疑。二是法律适用不当风险。现在在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中,还存在一些轻视法律、凭老套路办事现象。例如在《招投标法》、《合同法》实施之前,工程计价都采用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计价,而在这之后,《*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由此可见,工程计价依据必须按照招投标和合同约定执行,对未明事项方可参照执行行业定额。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处理中必须严格领会法律规定精神,否则就会偏离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保护,甚至面临法律诉讼。三是越权和渎职风险。在投资审计实践中,经常发现的工程招投标违纪问题,按照《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于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按此规定,审计机关就不能越权作为处理处罚主体而是要向相关单位移交。再比如对于在投资审计中发现有争议协议条款,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时,审计机关不能越权直接作为裁判,而应责成相关单位自行调整修正或通过起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审计机关发现的监督职责之外的违规事项,也不能不闻不问,否则这在某种意义上说就等于对违纪问题的纵容,为审计留下风险的后患,甚至承担失职渎职法律责任。
  三、提高跟踪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策略
  (一)审计环节上,准备要充分、精细
  首先,精心制定跟踪项目计划。跟踪审计过程长、资源投入大、不确定因素多,审计机关受人员力量限制,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不能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盲目扩大跟踪审计覆盖面,要突出把点的工作做深做透,通过点威慑面。审计准则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在调查审计需求和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从项目重要程度、项目风险水平、审计预期效果、项目对审计资源的要求。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评估,以确定优先顺序。在跟踪审计实践中,应将政府、人大、社会关注度高等审计预期效果好的项目优先列入跟踪审计计划,对风险较大、审计力量难以查证非特殊要求原则上不予立项。
  其次,把握好审计角色定位和审计分工。跟踪审计实践表明,随着社会对跟踪审计的广泛认可,也容易让审计人员模糊自身角色,发表与审计工作本身无关的意见。开展跟踪审计,并不是要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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