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泸州出纳实务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得税(三)总结如下:
  的增加。
  (四)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区别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税法中对于投资资产的处理,要求按规定确定其成本后,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其成本准予扣除。因此,税法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权益法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取得后,如果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则一般情况下在持有过程中随着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变化,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该差异主要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应比较其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在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按比例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因该种情况下在确定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后,按照税法规定并不要求对其成本进行调整,计税基础维持原取得成本不变,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差异。
  2.投资损益的确认。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投资期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损失时,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各期损益。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确认投资损益变化的同时,其计税基础不会随之发生变化。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即作为投资企业,其在未来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有关现金股利或利润时,该部分现金股利或利润免税,在持续持有的情况下,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不会产生计税影响。
  3.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的变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外,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权益变化,也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其计税基础不会发生变化。
  【例19—4】A公司于20×7年1月2日以6 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拟长期持有并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8 000万元(假定取得投资时B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B公司20×7年实现净利润2 300万元,为发生影响权益变动的其他交易或事项。A公司及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相同。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税。
  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6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因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6 000万元)大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 400万元),其初始投资成本无须调整。
  确认投资损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90
  贷:投资收益              690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如下:
  (1)取得时成本为6 000万元;
  (2)期末因税法中没有权益法的概念,对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其于20×7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仍为6 000万元。
  (五)其他资产
  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的,如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
  【例19—5】A公司20×7年购入原材料成本为4000万元,因部分生产线停工,当年未领用任何该原材料,20×6年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到该原材料的市价及用其生产产成品的市价情况,估计其可变现净值为3200万元。假定该原材料在20×6年的期初余额为0。该项原材料因期末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金额=4000-3200=800万元,计提该存货跌价准备后,该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
  因计算交纳所得税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该项原材料的计税基础不会因存货跌价准备的提取而发生变化,其计税基础应维持原取得成本4000万元不变。该存货的账面价值3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0万元之间产生了8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会减少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
  【例19—6】 A公司2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6 000万元,该公司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了600万元的坏账准备。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假定该公司期初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的余额均为0。
  该项应收账款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为5 400(6 000-600)万元,因有关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6 000万元,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产生600万元暂时性差异,在应收账款发生实质性损失时,会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如企业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在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如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全部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因其他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9—7)甲企业20×7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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