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7眉山出纳实务相关内容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得税(四)总结如下:
  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4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因税法规定与产品保修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则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400万元,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400万元-400万元=0。
  (二)预收账款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例19—8】A公司于20×7年12月20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0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
  该预收账款在A公司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
  因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项预收款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与该项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已在取得当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其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2000万-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2000万=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2000万元暂时性差异,会减少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企业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经济利益减少。
  (三)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合理的职工薪酬基本允许税前扣除,但税法中如果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因超过部分在发生当期不允许税前扣除,在以后期间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该部分差额对未来期间计税不产生影响,所产生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
  【例19—9】某企业20×7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总额为3200万元,至20×7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3200万元工资支出中,按照计税工资标准的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2400万元。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账面价值为3200万元。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3200万元与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2400万元之间所产生的800万元差额在发生当期即应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够再税前扣除,该项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32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32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32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2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四)其他负债
  企业的其他负债项目,如应交的罚款和滞纳金等,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会计规定确认为费用,同时作为负债反映。税法规定,罚款和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即该部分费用无论是在发生当期还是在以后期间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即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其他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负债,其计税基础应当按照适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例19—10】天华公司20×7年12月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4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0×7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
  对于该项罚款,天华公司应计入20×6年利润表,同时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
  因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与该项负债相关的支出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400万元-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0=400(万元)。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4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万元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三、特殊交易或事项中产生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除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以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其计税基础的确定应遵从税法规定,如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视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是否为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种类型。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另外,在考虑有关于企业合并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时,还需要考虑在合并中涉及的非股权支付的比例,具体划分标准和条件应遵从税法规定。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企业合并的划分标准不同,处理原则不同,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四、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予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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