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从海南会计学习网总结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等相关内容,供大家交流学习: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38000元,售价为72100元(含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72100/(1+3%)]×2%=1400(元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