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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被盗报告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993〕第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第157号)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3份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四)时限规定
  纳税人丢失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