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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非商贸企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是指新开业的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1079号)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2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第40号)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四)时限规定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2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