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友情提示,宁夏会计网宁夏国税申报系统: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时限规定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当场办结。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四)时限规定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须在10日内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手续。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当场办结。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一)业务概述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对于销货方提出申请的,可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617号)
  (三)需提供或准备的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四)时限规定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五)受理地点及办结时限
  办税服务厅,资料完备当场办结。

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资料归档

纳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①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②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通过系统开具《纳税证明》,发放纳税人。
  3.资料归档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一、业务概述
  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
  对我国居民个人、公司在缔约国对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需要提交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可由当地县、市级及其以上税务机关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0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1994]25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和个人取得收入的有关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3)审核《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
  (4)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5)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调阅以下资料:
  工商登记信息
  2.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构成中国居民的标准。
  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中国个人和企业)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外国个人和企业)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