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帐款不及时确认收入隐匿部分租金收入案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预收帐款不及时确认收入隐匿部分租金收入案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1-27 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0年3月,区纪委发现某学生公寓有涉嫌偷逃税款,区纪委依照有关规定,将该案件转交区稽查局查处。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学生公寓成立于2003年3月,股东为自然人,注册资本886万元,2007年11月增资至1.1亿元,2006年至2007年,该公司开发学生公寓A1-A9号楼,开发产品店面对外销售,学生公寓属该公司固定资产并租给某学院学生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学习,熟悉掌握该行业税收政策以及财务核算上的特点,并通过省局ctais数据查询系统调取该企业的税务登记、所查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财务核算报表等系列涉税资料。并借鉴以往该行业易存在的问题及容易被忽视的一些核算方面的涉税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出对该企业的检查提纲,并在查前分析和初步检查的基础上调整、补充稽查内容,尽量减少稽查的盲目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检查具体方法 我们于2009年3月25日对某学生公寓2006年7月-2009年度的账薄及凭证进行检查, 现场对该公司财务室、经理室的有关涉税资料和电脑里储存的数据进行突击检查,依法调取账簿,着重检查该公司的成本费用列支及销售收入等,采取从企业财务报表到总账、明细账、各税具体计算申报等方法,按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派出人员配合到实地进一步调查取证,对该单位进行“解剖式”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经检查核实,某学生公寓主要采取预收帐款不及时确认收入,不按规定结转成本。隐匿部分租金收入及代收代缴电费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经检查认定,该单位主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收入方面: 1、2009年开票销售店面26349106元,未从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应在2009年确认收入(其中包含的2007年度预收销售店面11625938元因店面属二手房性质,2009年开始转让产权)。 2、店面租金收入:2009年度帐外未入账未申报纳税572568.30元。 3、学生公寓租金收入未按所属年度权责发生制办法确定收入,重新进行调整。 4、学生公寓及店面用电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实际是按合同规定,每个学生用电超过5度费用自负。相应调增2007年-2009年代缴电费收入累计1537363.95元。 (二)成本支出方面: 1、房屋折旧。企业按开发房地产全部预算金额(至今部分工程发票未取得)分20年计提折旧。相应税务机关对折旧的计算按已经取得工程发票进行调整。 (1)折旧的计算方法:该公司帐面计提折旧:2007年无计提折旧,2008年计提折旧5965869.80元,2009年计提折旧5965869.80元。因该公司开发房地产完工时间为2007年7月学生公寓完工并交付使用,应从次月计提折旧即2007年8-12月5个月。 应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成本(不含土地成本):94894608.19/74349.80*64782.81=82684006.85元。 2007年8-12月应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开发学生公寓成本/20年)/12月]*5月=[(82684006.85/20)/12]*5=1722583.48元。 2008年度应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开发学生公寓成本/20年=82684006.85/20=4134200.34元,应从管理费用剔出房屋折旧5965869.8- 4134200.34=1831669.46元, 2009年度应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开发学生公寓成本/20年=82684006.85/20=4134200.34元,应从管理费用剔出房屋折旧5965869.8-4134200.34=1831669.46元, (2)折旧转成本计算方法:因学生公寓主营收入是租金收入,相应折旧应从管理费用转至成本: 2007年8-12月未计提折旧应补提折旧并转成本:1722583.48元 2008年应从管理费用剔出房屋折旧5965869.8并转成本:4134200.34元 2009年应从管理费用剔出房屋折旧5965869.8并转成本: 4134200.34元 (3)土地“无形资产”摊销情况:该企业账上土地成本挂“无形资产”核算,其无形资产-土地(三块地块)列支29516455.4元扣减店面已进入成本1906050.56元=27610404.84元应按50年摊销,具体分摊如下: 2006年8-12月 2007年 2008 2009 合计 230086.71 552208.1 552208 552208 1886711.01 2、剔除非该企业车辆汽油及非企业人员出差费用:2006年度36218.90元, 2007年度84696.85元,2008年度65600元,2009年度77680元。合计调增所得额264195.75元。 3、招待费2008按发票金额全额52707元列支、2009按发票金额全额34414元列支管理费用。招待费2008年度可抵扣限额:2008年度总收入8115676.53*0.005=40578.38元,2008年度应从管理费用剔除招待费:52707*40%=21082.8元。招待费2009年度可抵扣限额:2009年度总收入38885372.8*0.005=194426.86元,2009年度应从管理费用剔除招待费:52707*40%=21082.8元。2008-2009年度合计应从管理费用剔除招待费34848.4即(21082.8+13765.6) 4、营业外支出方面:剔除2007年度罚款滞纳金1599.79元,2008年度罚款滞纳金2153.21元,2008年度捐赠某技术学院空调72150元。合计调增所得额75903元。 5、通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1)、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44057.47元,2007年度应纳所得税:0元 (2)、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14267.98,2008年度累计亏损-4614267.98-2044057.47=-6658325.45 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0元 (3)、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555174,2008年度累计亏损6658325.45 2009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14555174-6658325.45=7896848.55 2009年度应纳所得税:7896848.55*25%=1974212.14元 2007-2009年度合计应纳所得税1974212.14元 2007-2009年度已经缴纳所得税1352360.08 2009年度应补缴所得税:1974212.14-1352360.08=621852.06元. 三、处理情况: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适用2007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适用2008-2009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为621852.06元,应补缴纳企业所得税621852.0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2009年度店面租金收入未记收入未申报纳税572568.30元属偷税行为,处予0.5倍的罚款,即(572568.30*25%)*50%=71571.0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加收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至税款缴纳之日依0.05%计算。 以上合计应补所得税621852.06+罚款71571.04 =693423.1元。 四、工作建议 1、加强对企业收入的管理,要求管理部门要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确认企业的收入,按规定结转成本。 2、加强对企业取得的有关成本的发票的审核,对企业以评估价进账而未取得发票要及时通知企业改正。 3、在进行税收检查时不应单纯从账册、凭证中寻找问题,而应从关联方、实地、相关人员等各个方面了解情况,找寻线索,以求突破。 4、创新稽查思路和方法,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 5、借鉴和完善本案“解剖式”检查思路,在工作中研究、探讨符合行业特点的检查方法,查找纳税人偷税的途径、方式和证据,通过规范、细致、全面的专项检查,以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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