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列工资薪金及三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多列工资薪金及三费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案例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2-09 字号[ 大 中 小 ] 东山县国税稽查局接收县局征收管理科评估办移送案件,组织稽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于2009年6月23日开始对东山县XXX硅砂矿有限公司所属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份经营期间企业所得税的纳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一、企业基本概况 1、被查对象基本情况:名称:东山县XXX硅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XX,身份证号码:35062619XXXXXX0514,财务负责人:何XX,经营地址:东山县西埔XXXX,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成立时间:2006年11月3日,注册资金:50万元,纳税人识别号350626764073648,税收管征机关为:东山县国税局西埔分局,征收方式:查帐征收,应征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联系电话:13850545611。 2、生产经营情况:石英砂开采。 3、纳税情况: 2008年1月-12月收入总额为:8515047.73元,销售成本:6823359.47元,营业利润:159319.71元;期间各种费用合计:1532368.55元,营业外收入:5000.00元,营业外支出:3389.58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8543.38元,(其中:政府补贴收入5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179473.51元,应纳税额:44868.38元,已申报缴纳所得税额44868.38元。 4、本次稽查工作的基本概况:本次稽查主要对东山县金石硅砂有限公司2008年度的有关报表、账簿及凭证进行检查,涉及税种有企业所得税。本次检查工作都是依法按照规范严格取证,在检查期间我们得到了该公司负责人、特别是财会人员的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证据资料都得到其确认盖章。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1、2008年度在“工会经费”科目贷方余额5020.00元,企业在检查期内尚未进行纳税调整。 2、2008年度在“应付工资”科目贷方余额187262.00元,企业在检查期内尚未进行纳税调整。 3、2008年度在“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26043.87元,企业在检查期内尚未进行纳税调整。 4、2008年度政府补贴收入5000元已在营业外收入体现,企业汇算时又计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多计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应调减应税所得额5000.00元。 三、处理决定及法律依据 (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款之规定,以上第2项应付工资年末余额187262.00元,企业未在2008年度实际支付应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7262.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上第1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以上第3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043.87元。 综合以上1-3项该公司2008年度应调增计税所得额218325.87元,以上第4项该公司2008年度应调减计税所得额5000.00元,该公司2008年度实际应调增计税所得额213325.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第四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企业所得税:213325.87*25%=53331.4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三)该公司2008年度该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调整的行为已构成不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该公司处予不申报税款半倍罚款计53331.47*0.5=26665.74元。 综上所述,该公司2008年度应补交企业所得税53331.47元,罚款26665.74元,合计79997.21元。 四、案情分析和规避措施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企业财务人员不了解新税法规定,管理人员也没有正确辅导,适成企业年度汇算没有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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